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以下各项中较早发生者: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行使一次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1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5周岁。
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一旦行使,不得变更。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不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但继续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创业婚嫁陪伴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的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陪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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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金 |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
祝福金 | 自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以下各项中较早发生者: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合同终止。 |
养老金(选择权) | 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行使一次养老金领取选择权。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1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5周岁。 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一旦行使,不得变更。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但继续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 |
祝寿金 |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①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创业婚嫁陪伴金 |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的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陪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创业婚嫁陪伴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投保人猝死。
投保年龄:0-58周岁
保险期间:至60/65/70/75/80/85/90/95/100周岁